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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八放宽”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2008-9-28 16:00:11 同心网
   同心网讯  近日,清远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新一轮的经济大发展,在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方面出台了“八个放宽”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对民营企业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可以注册登记,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设立投资公司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是放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企业。四是放宽办理证照条件的限制。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暂未依法取得消防、环保等前置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在1年内能够取得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五是放宽登记条件的限制。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可凭身份证或我国护照作为投资资格证明,享受与本市企业登记注册相同的政策。六是放宽企业冠市名的限制。各县(市、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民营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持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冠市名。七是放宽改制企业使用名称的限制。对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其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保留原字号名称和行业特点,允许原已取得的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延续使用。八是放宽招标有关规定的限制。(清远市委统战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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